关于对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72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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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0586/2020-153442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17 16:08:05
关于对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72号的答复
余玉芬代表:
您在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保留易地搬迁进城安置户生产性用房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村庄危旧房拆除和复垦复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因搬迁后,特别是整村搬迁的,确需用于保障今后农业生产、大规模土地流转使用的工具房、设施房等,由村集体研究并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复核,县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予保留。
可不予拆除的旧房,要以乡(镇)为单位,逐户逐房对旧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外观等进行登记造册并注明不拆除原因,做到数据准确、描述精准、照片清晰,统一报县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备案,并建立合账,统一管理。可不予拆除的旧房产权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使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兰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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