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浏览:0 来源:
- 索引号
- 091337177/2020-143563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07-17 15:28:46
单位(公章):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表人:刘 辉
联系电话:13035930668 填表时间:2020 年 7月 9 日
单位全称 | 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办公地址 | 兰坪县城团结路25号 | 邮编 | 671400 |
机构性质 | R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它 |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R综合执法机构 | ||
执法职权 类型 | R行政处罚 R行政强制 R行政检查 R行政征收征用 R行政许可 R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经费来源 | R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主要 执法 依据 | 一、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二、行政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三、行政检查 《无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征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五、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部门 (单位) 意见 | 同意公示 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签字:苏卫华 (盖章) 2020年 7 月 9 日 | ||
备注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全行政执法局
二、负责人:苏卫华
三、执法区域:兰坪县
四、执法类别:城市管理
五、办公地址:兰坪县城团结路25号
六、监督电话:0886—3213965
七、邮编:671400
032d9c12f92fbaa7ac95b1b2fe2e1833.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