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怒江州2021年版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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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91337177/2021-171931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1-08-26 16:53:45
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结合目前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需要,现将动态调整的《怒江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赵珍,18608869698。邮箱:2084325788@qq.com。
附件:怒江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
怒江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怒江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 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 | 县(市、区)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30 | 10 | 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 | 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 | 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 |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坝高在70米以下的大型水库,新建大型灌区项目;坝高7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引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调水工程及跨州市的水资源配置、河道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 | 坝高在70米以下的中型水库;不涉及跨州市的河道治理项目(包括跨界河流治理);引水流量小于10立方米每秒的引调水及水资源配置工程 | 省、州级权限外项目 |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州(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 各州(市)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委托各州(市)政府审批;各州(市)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各州(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委托各州(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州(市)政府审批 | — |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省级统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统贷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 按属地原则,除省级统贷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其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按属地原则,除省级统贷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其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
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 州(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 县(市、区)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 ||||||||
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和省道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除省、州级权限外项目 | ||||||||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含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江大桥(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境项目除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铁集团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跨省项目、跨州(市)和省域内跨通航段河流项目。上述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除省、州级权限外项目 |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 | — | — | ||||||||
集装箱码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 | — | — | ||||||||
内河航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审批,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的航道和通航建筑物项目、九大高原湖泊中的永久性航运基础设施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或联合有关省审批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省、州级权限外项目 | ||||||||
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已列入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域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 — | ||||||||
民航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 | — | — | ||||||||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 | — | — | ||||||||
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3 | 负责教育(昆明以外的省属高校,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卫生、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残联、体育、人口计生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2号令)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 各州市按云审改办发〔2018〕1号要求明确并公布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 — | — | ||||||
4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我省投资建设的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点水利项目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水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干流以外河流上建设的跨省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相邻省人民政府确定共同核准 | 其余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火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热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余热电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风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站项目 | — | — | ||||||||
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核准;跨州(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所涉及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共同核准 | 不涉及跨州、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非新建(含异地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非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 | — | — |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跨州(市)输油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跨州(市)输气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新建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已列入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域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企业投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公路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和省道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铁集团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跨省项目、跨州(市)和省域内跨通航段河流项目。上述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划核准,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的航道和通航建筑物项目、九大高原湖泊中的永久性航运基础设施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或联合有关省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民航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石化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 — | — | ||||||||
煤化工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主题公园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除特大型项目 (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 由国务院核准外, 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核准 | — | — | ||||||||
旅游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 — | —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投资主体是境外投资者或境外投资企业,且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 — | — | ||||||||
煤矿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能源部门 | 20 | 12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 — | — | ||||||||
5 | 企业投资项目(含外资)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即时办结 | 即时办结 | — | — | 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 |||||
光伏电站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即时办结 | 即时办结 | 光伏电站投资项目 | — | — | ||||||||
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10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10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7 |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7 | 大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 | |||||||
8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搬迁安置)部门 | 20 | 7 |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 | |||||||
9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能源部门 | 20 | 15 | 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 — | |||||||
1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 | ||||||||
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本省行政区域内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 | — | ||||||||
11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扩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扩建审批 | — | |||||
寺观教堂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本省行政区域内寺观教堂设立审批 | — | — | ||||||||
寺观教堂扩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本省行政区域内寺观教堂扩建审批 | — | — | ||||||||
寺观教堂异地重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本省行政区域内寺观教堂异地重建审批 | — | — |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异地重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异地重建审批 | — |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 | — | ||||||||
12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国家安全部门 | 20 | 6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州 | 国家安全部门 | 20 | 6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 | ||||||||
1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 州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 县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 |||||||
1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1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中介服务 | —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3 |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是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 |||||||||
16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 | |||||||
17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
18 | 建设项目规划条 件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19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管线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建筑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交通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临时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修缮工程(含历史建筑修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2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住房建设) | 行政许可 | 县(市)、乡镇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内的 | ||||||
2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人防部门 | 20 | 5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人防部门 | 20 | 5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2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 | 生态环境部门 | 即时办结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2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生态环境部门 | 60 | 30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州本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州级委托办理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生态环境部门 | 30 | 15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州本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州级委托办理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
25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生态环境部门 | 20 | 10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道建设项目和取水许可项目中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核;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中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 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道建设项目和取水许可项目中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核;州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中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 县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中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 |||||||
26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27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即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界定具体参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试行)》(云建震〔2020〕178号) | — | — | ||||||
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 行政许可 | 州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 — | ||||||||
28 |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7 | (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2)超限高层建筑;(3)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 (1)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2)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中型(含中型)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3)由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 (1)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2)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小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3)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 |||||||
2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职权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 | 国家重点、省重点、省属及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由州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由县(市、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职权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 | 国家重点、省重点、省属及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由州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由县(市、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
3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5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3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7 | — | 跨县行政区域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7 | — | 跨县行政区域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3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 | 国家和省级重点市政工程、省属市政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人防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3 | 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3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 | 中介服务 | — | 审图机构 | 7(甲级项目),5(乙级及以下项目) | 7(甲级项目),5(乙级及以下项目) |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 | ||||||||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 | 15(大型项目),10(中性及以下) | 15(大型项目),10(中性及以下) |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 | |||||||||||||
34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3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3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37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5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38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10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39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 | 中介服务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 | |||||||||
4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确认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7 | — | 跨县行政区域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4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2 | — | 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 本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即时办结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7 | — | 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 本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 ||||||||
42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确认 | 省、州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界河航道以外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交通水运项目 | 州(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交通水运项目 | — | |||||||
43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初审 | 行政许可 | 省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1000吨及以上航道 | — | — | ||||||
44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 | 1000吨及以下航道 | — | |||||||
45 | 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普通国省干线以下公路建设项目 |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1)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省级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1)除省级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2)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除省级审批事项外的所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 |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除省级审批事项外的所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 | ||||||||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除省级审批事项外的所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 | ||||||||
4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1)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省级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1)除省级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2)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
47 | 涉路施工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占用、挖掘省管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州(市)管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县(市、区)管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跨越、穿越省管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跨越、穿越州(市)管公路及在州(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跨越、穿越县(市、区)管公路及在州(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省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州(市)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县(市、区)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
48 | 水运工程开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0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49 | 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90 | 45 | 省级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1)除省级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2)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州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除省级审批事项外的所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 | ||||||||
50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10 | 省级审批、核准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外涉及省重要江河(段)、跨州市河流或湖泊建设工程项目,在国家基 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 | 州级审批、核准的不涉及省重要江河(段)和跨州市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 县级审批、核准的不涉及省重要江河(段)和跨县区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 |||||||
5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10 | — | 占用跨省级、州(市)级、县级行政区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由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占用县级行政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5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10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涉及跨省的非水利生产建设项目,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跨州、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州(市)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涉及跨州、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含报告表)审批 | 全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县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涉及跨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 |||||||
53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45 | 22 | (1)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3)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4)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5)按照“放管服”改革由国家下放至省级审批的取水 | (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2)昆明市地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其他州(市)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5)按照“放管服”改革由省级下放至州(市)级水电站装机容量2万千瓦(不含2万千瓦)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 | (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下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3)由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4)按照“放管服”改革由州级下放至县(市)级水电站装机容量2万千瓦((含2万千瓦)以下的取水许可。
| |||||||
5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水利部门 | 20 | 10 | (1)坝高70米以下的大(2)型水库; (2)坝高7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3)大型引调水工程(年度引水量 3亿立方米及以上);(4)涉及跨州(市)水资源配置及河道治理项目 | 除大型项目、坝高大于70 米的中型水库、大型引调水项目以及涉及跨州(市)水资源配置及河道治理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州(市)审批 | — | |||||||
55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行政许可 | 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10 | — | 州级以上审批、核准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 除围堤项目 | 县级审批、核准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项目 | |||||||
5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30 | 13 | 审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审查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 审查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30 | 13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30 | 13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 — | — | ||||||||
57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应急管理部门 | 32 | 10 |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 (3)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4)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 省级应急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 — | |||||||
58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应急管理部门 | 20 | 10 | 大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 | 中型、小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 | — |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应急管理部门 | 20 | 10 | (1)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2)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的;(3)国家应急管理部委托的;(4)其他需要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实施的 | (1)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2)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3)其他需要由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 |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2)市级应急管理局委托的;(3)其他需要由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 |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应急管理部门 | 20 | 10 |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 (3)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4)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 省级应急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 — |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州 | 应急管理部门 | 20 | 10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 — | ||||||||
59 |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林草部门 | 20 | 10 | — | 州市负责省级重要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 县区负责省级重要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初审转报及一般湿地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 |||||||
60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林草部门 | 20 | 10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 | — | |||||||
61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林草部门 | 20 | 10 | — | —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 |||||||
62 |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林草部门 | 20 | 10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非重点林区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审核 |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小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小于70公顷的初审转报;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大于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大于70公顷以上的初审转报 |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小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小于70公顷的初审转报;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大于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大于70公顷以上的初审转报 |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林草部门 | 20 | 10 | 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昆明市审批) | 州市级负责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初审转报;负责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审批 | 县区级负责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初审转报;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初审转报;负责临时占用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审批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县 | 林草部门 | 20 | 10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 县区级负责集体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林草部门 | 20 | 10 | 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 | — | ||||||||
63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 |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 | 林草部门 | 20 | 10 |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以下的审核 | — | — |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林草部门 | 20 | 10 | — | — | 县区级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
在草原上修建为直接草原保护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林草部门 | 20 | 10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审批 | 州市级负责直接为草原保护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初审转报 | 县区级负责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初审转报 |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林草部门 | 20 | 10 | — | — | 县区级负责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
64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其它权力 | 县 | 人防部门 | 15 | 5 | — | 跨县行政区域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65 | 通信报建 | 光纤到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核 | 光纤到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州、县 | 通信管理部门 | 15 | 5 | — | 由州(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工程 | 由县(市、区)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工程,委托州(市)通信管理部门审批 | |||||
光纤到户工程竣工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州、县 | 通信管理部门 | 42 | 5 | — | 由州(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工程 | 由县(市、区)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工程,委托州(市)通信管理部门审批 | ||||||||
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核 | 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州、县 | 通信管理部门 | 15 | 5 | — | 由州(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由县(市、区)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委托州(市)通信管理部门审批 | |||||||
通信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州、县 | 通信管理部门 | 42 | 5 | — | 由州(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由县(市、区)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委托州(市)通信管理部门审批 | ||||||||
66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及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选址避开活断层意见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 | 地震部门 | 20 | 5 | — | 仅昆明市 | — |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地震部门 | 15 | 3 |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跨州(市)建设项目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 | 本县(市、区)建设项目 |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地震部门 | 15 | 5 |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跨州(市)建设项目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 | 本县(市、区)建设项目 | ||||||||
67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两级审批,州(市)或省直管县(澄江市、腾冲市、镇雄县、宣威市)初审,省级复审 | 气象部门 | 初审20天+复审20天 | 初审+复审共13天) | 负责省行政区域内新 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复审和管理工作 | 设区的州(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 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 省直管县((澄江市、腾冲市、镇雄县、宣威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 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 |||||||
68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气象部门 | 10 | 5 | 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的建设工程和场所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气象部门 | 10 | 5 | 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的建设工程和场所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 ||||||||
69 | 供电报装 | 公共服务 | 州、县 | 云南电网 | 居民5,其他低压供电客户6,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22,高压双电源供电客户32个工作日 | 居民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客户6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22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客户32个工作日 | — |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用电办理 | 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客户用电办理 | |||||||
70 | 供气报装 | 公共服务 | 县 | 管道燃气供气企业 | — | —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用气报装 | |||||||
71 | 供水报装 | 公共服务 | 县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 — | —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供水报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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